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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真凶住户共同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03:46 深圳商报

  本报关于高空坠物砸死砸伤儿童的报道引起深圳律师界高度关注,律师协会专题研讨

  找不到真凶住户共同担责

  【本报讯】5月31日,南山区10岁男孩钟钟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死亡。6月13日,龙岗区华升学校三年级女学生庄海燕上学途中不幸被玻璃砸中,数天后,庄海燕才渐渐
恢复知觉。空中一段抛物线,酿成一段滴血的记忆,这两个家庭永远抹不去心中的伤痛。

  本报连日对发生在我市的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事件进行报道,引起读者广泛关注。昨天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就此召开“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有关律师。

  应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钟钟不幸殒命,庄海燕身受重伤。两个不幸的家庭怎样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深圳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于秀峰律师说,从法律责任来看,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涉及到多方主体,法律责任承担也涉及到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等。

  于秀峰律师认为,从民法角度,肇事者应该从住院费、补偿费、护理费着手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从刑法角度,公安机关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后,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壮毅还告诉记者,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行为人或责任人,应该根据其主观的过错和客观的行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准确定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惩罚肇事者和责任人。

  集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是主流

  不幸的钟钟已经走了将近一个月,目前还不知道谁是肇事真凶,钟钟的权益怎样得到保护?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冯东律师说,对于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民事责任承担,目前采取集体归责的做法基本上是主流做法,即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则由楼上所有住户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该如何得到赔偿和救济呢?冯东律师说,如果是致人死亡,除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发生的医疗或抢救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物管公司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

  在钟钟和庄海燕的不幸事件中,肇事者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徐小芳律师认为,高空抛物对物管公司来说是无法预见,也是无法直接制止的。徐小芳律师说,我国目前对此尚无相应规定。既然物管公司无制止高空抛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不应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徐小芳律师认为,物管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物管公司失职造成损害,就应由物管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发展商应积极关注高层建筑安全

  警方成立调查组,寻找砸死钟钟的肇事真凶,可谁会主动出来认错呢?如果肇事真凶不露面,就让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是否失去公平?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杨少南律师则认为,个人空中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其他业主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杨少南律师认为,如果从源头上避免,应该尝试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性质的受害补偿制度等类似的制度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洪氢律师说,政府部门和发展商还应积极关注新建高层建筑安全,将预防高空抛物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项目。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障能预防高空物品的安全,诸如空调、防护栏等等。

  相关链接

  部分业主集体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多元。公安机关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扔烟灰缸者。2001年3月,郝某将出事居民楼第二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与22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各赔偿8101.5元。

  否定部分业主集体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6月20日,济南市孟老太太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老太太的子女将该楼第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27日,济南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起诉中无法确定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确的被告,而且菜板的坠落位置也不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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