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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名警察“刑讯逼供”一审分别被判刑18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0:03 云南日报

  新华社昆明6月23日电(记者秦晴)备受关注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公安局3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一案,23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对当时的犯罪嫌疑人王树红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社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侦破。2002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处抓获王树红,对王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后,因王不承认杀人,2002年9月6日下午,为逼取口供,刘自春安排三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未做有罪供述,民警李光兴、卢梁甲便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作出了“有罪”供述。随后,刘自春“炮制”了讯问笔录,并于9月7日上午押王树红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2003年6月24日,直至确认“8·28”案另有真凶后,王树红于2003年7月1日被无罪释放,致使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经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对王树红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王树红T11、T12、L1、L2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属外伤所致,非病理性改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甲级),构成7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无视国家法律,对王树红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最后法院判决: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刑讯逼供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驳回王树红对3被告附带的民事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李光兴、刘自春和卢梁甲3人均表示不服,并当庭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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