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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缘何禁而不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0:5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去年至今年5月,我市碑林、莲湖、雁塔、未央、高新、经开和高陵等6区1县相继发生10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受害群众达30余万人,遍布全国18个省市及我省43个区县。那么,为什么会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种犯罪形式有哪些特点?

  两类犯罪的成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的产生,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解决资金问题,漠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以缓解资金压力。二是犯罪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聚敛钱款供自己挥霍。三是个别部门执法不力。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地域广阔,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资金容易转移。调查取证难,案件侦破周期长,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不打不管”的错觉,强化了其作案心理。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企业事前监管不力,致使案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个别银行内部制度不健全,也给了少数人可乘之机。四是少数群众投资欲的增长与投资经验不足的结果。由于少数群众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被一些暂时的假象和繁荣所迷惑,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已侦破的16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大多数受骗群众都缺乏金融知识,有的人甚至相信会有750%的利息收益,签合同时根本不看任何条款,直接签字交钱,没有丝毫的金融投资风险意识。

  危害大后果严重

  国家明文规定,未经国家授权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这些涉案公司和企业,或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打“擦边球”,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在已破获案件的这些主体单位,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身份。

  同时,这些涉案企业往往经过周密的策划和预谋,在骗得钱财后,又迅速转移资金,携款逃匿,逃避受害人追索钱款和相关部门打击处理。而受害者又多是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群,都是拿出家庭大部分积蓄,或借朋友的钱款进行投资。上当受骗后,直接影响受害群众今后的生活,引起上访和社会不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还易诱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一些企业本来只是为了迅速融资,但采取这种高风险的非法手段,迟早会出现巨大的资金漏洞。为填补漏洞,极易导致行贿、贪污、诈骗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记者张小乙高雅实习生宋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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