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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可领《再就业优惠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0:53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徐燕华李志波)昨天,市政府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根据《意见》,“十一五”期间,本市将年均实现城乡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就业。

  三类人可领《再就业优惠证》

  《意见》首次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三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自主创业享税收优惠

  《意见》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045”人员自谋职业有扶持金

  今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获得一笔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不符合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低保”失业人员和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失业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可获得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也将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

  鼓励企业吸纳持“证”人员

  今后,本市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公益性岗位就业有补贴

  今后,本市各级政府将组织开发一些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协警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等政府开发的政策扶持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将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基础工资和奖金,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与岗位管理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并在相应期限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意见》还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规定对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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