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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慢性病被误诊淋巴癌 治疗六年丧失劳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3:16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奎) 刘女士9年前患上了“干燥综合征”,却被人民医院误诊为淋巴癌并治疗了6年。记者上午9时获悉,市一中院对这起因医院误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向刘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4.7万余元。

  1997年9月,颈部淋巴结肿大的刘女士被人民医院确诊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此后的6年里,刘女士一直被当成癌症患者治疗,先后9次在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多次化疗,
并进行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共花掉了30多万元治疗费。多次化疗还让刘女士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

  但2003年10月,经协和

医院病理分析,确诊刘女士患的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燥综合征”。喜怒交加的刘女士将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53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女士申请了法医鉴定,结论认为人民医院未进行相应排查就草率诊断刘女士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医疗行为存在过失,经鉴定这种诊断是错误的。

  同时,法医鉴定还认为,人民医院对刘女士采取的化疗方案以及进行自体造血

干细胞移植治疗,不是“干燥综合征”的治疗方案,治疗行为有欠妥之处,但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

  人民医院据此辩称,虽然法医认定其治疗行为欠妥,但其所用药物与治疗“干燥综合征”的药物部分相同,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不同意刘女士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医院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刘女士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的请求不妥,按照50%赔偿为宜。刘女士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失费也被法院最后确认为1万元。

  判决后,人民医院和刘女士均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该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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