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慢性病被误诊淋巴癌 治疗六年丧失劳动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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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3:1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奎) 刘女士9年前患上了“干燥综合征”,却被人民医院误诊为淋巴癌并治疗了6年。记者上午9时获悉,市一中院对这起因医院误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向刘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4.7万余元。 1997年9月,颈部淋巴结肿大的刘女士被人民医院确诊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在此后的6年里,刘女士一直被当成癌症患者治疗,先后9次在人民医院住院,其间多次化疗,
但2003年10月,经协和医院病理分析,确诊刘女士患的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燥综合征”。喜怒交加的刘女士将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53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刘女士申请了法医鉴定,结论认为人民医院未进行相应排查就草率诊断刘女士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医疗行为存在过失,经鉴定这种诊断是错误的。 同时,法医鉴定还认为,人民医院对刘女士采取的化疗方案以及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不是“干燥综合征”的治疗方案,治疗行为有欠妥之处,但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 人民医院据此辩称,虽然法医认定其治疗行为欠妥,但其所用药物与治疗“干燥综合征”的药物部分相同,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不同意刘女士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医院总体上没有违背“干燥综合征”的治疗原则,刘女士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的请求不妥,按照50%赔偿为宜。刘女士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失费也被法院最后确认为1万元。 判决后,人民医院和刘女士均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该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