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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10万元 赡养未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年迈夫妇将10万元作为附加条件赠与女儿,要求女儿尽好赡养义务。不久,女儿却借故难以照顾父母,被其父母告上法庭。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儿李丝茗(化名)应返还父母赠与款9.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李的父母的原居住房遇动迁,事后,李为父母租赁住房1套。2003年10月,经家庭协商,在女儿表示愿意照顾父母的前提下,父母将拆迁所得款10万
元赠与女儿,并约定父母另再支付女儿每月1000元作为生活费。之后,女儿夫妇尽了照顾两老生活的义务。但从2004年起,因女儿的儿媳妇临产及女儿本人患病等原因,女儿不再收取父母每月生活费及照顾两老人。因两老人无力自理生活,于去年1月入住南汇区一老年护理院至今。另查明,两老人共生育4个子女。

  在法庭审理中,老人认为,因女儿未按约定尽照顾之责,故起诉要求女儿归还赠与款10万元,并当庭提供赠款过程记录1份。女儿李丝茗则认为,当时其余子女均表示不愿接受10万元并照顾父母,自己在无奈中受赠了父母的10万元,且受赠后已尽了照顾父母的义务。一段时间后,因儿媳妇临产及自己患病等原因,欲为父母请钟点工,但遭父母拒绝。自己并非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受赠合理合法,故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女儿应父母的要求而承诺照顾父母今后的生活,并接受父母所赠之款,双方之间形成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赠后,女儿尽了一段时间照顾父母之责。之后,因故未能履行承诺,以致父母赠款目的不能实现。现两老人已入住护理院,客观上女儿也无力照顾父母生活,故父母要求返还赠与款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老人生有子女4人,而受赠后女儿履行过照顾责任,因此对返还父母款项数额,法院予酌情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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