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弹藏匿民房内(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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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9:5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这些烟花爆竹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本报讯按照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藏匿烟花爆竹,河南籍男子卢新安却不知悔改,在2004年因其私藏的烟花爆竹,导致发生事故炸死一人的惨剧后,再次
当日下午4时许,公安碑林分局长乐坊派出所针对辖区内的房屋出租户进行治安清查时,在索罗巷31号院发现一间平房内竟放置着大量烟花爆竹。民警立即通过房东,找到了租赁房屋的卢新安。据了解,卢新安原籍河南,长期在我市八仙庵附近做生意。6月20日,他花一万余元从蒲城购买了39件爆竹,准备在自己商店里销售。据了解,2004年年底,卢新安就私自藏匿了大量烟花爆竹,但因邻居家失火,不慎将爆竹引爆,导致一名负责看管的青年当场被炸死。当时,货主卢新安也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他却并未就此吸取教训,又囤积了大量爆竹,而且还藏匿在居民密集区。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由于索罗巷31号院位于两栋居民楼中间,一旦这39件爆竹发生爆炸,波及的绝不仅仅是院内的居民,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非法藏匿的爆竹已被警方没收,而货主卢新安已被碑林警方治安拘留,因其属于二次违法,所以警方将对其从重处理。 文/图记者王彬王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