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车是保管还是场地租赁 不同关系承担后果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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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11:1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有车族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困惑:在居民小区或是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究竟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呢?不同的关系其责任承担后果大不相同。南京河海大学法律系刘惠明副教授认为,在孟先生失窃一案中,业主与物管签订了停车管理合同,为此交纳了包括停车保管费用在内的物管费,因物管公司疏忽及监管设施陈旧不能正常使用,造成业主财产受损,根据保管合同关系理应给予业主相应赔偿。车主在小区买了车位的,与小区停车场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未买车位而交纳停车费的,也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这两种
至于市民在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性质,刘教授认为必须“具体情况具体看待”。有些停车场若能向停车者明示仅为场地租赁关系,那么丢车后不应由停车场赔偿损失,目前国外一些无人看管、投币停车的停车场已采取类似做法。除了明示场地租赁关系外,一般情况应视为保管合同关系,对于有人看守的街边临时停车场或专业的固定停车场,都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当停车者向停车场交钱,拿到停车票据后,相应的保管合同关系就已经形成,丢了车就该赔偿。在宾馆、酒店或百货公司等消费场所的停车场停车,有些所谓不收钱的“看管”,其实设立这样的停车场是这些消费场所招徕顾客的一种手段,消费场所对停泊的车辆存在附随保管义务。丢了车,停车场依然应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