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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将逐级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2:29 大连晚报

  街道(乡镇)向区(市)县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负责

  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将逐级负责

  ■首席记者陆彤通讯员王立国

  本报讯日前,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颁布了《大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了区(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制》中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接受属地食品安全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主,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等场所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得为无证无照、证照不齐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街道(乡镇)向区(市)县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必须与街道(乡镇)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状,要抓好街道(乡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并制定街道(乡镇)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市及区(市)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商业、卫生、质监、环保、工商、食品综合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责任制》中还明确了相关考核奖惩办法。市政府每年将对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从即日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区(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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