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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保质期制度落实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3:00 石狮日报

  去年8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提出,机动车维修必须实行保质期制度。今年4月,我省运管局下发了《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再次明确了这一制度规定,并重申了不同车型维修的保质期要求。汽车修理保质期制度在石狮落实如何?近日,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采访。

  现状:保质期制度基本不落实

  按照维修保质期的有关规定,汽车维修出厂前应由厂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承诺一定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厂方要承担责任。这一制度无疑是保证修车方权益的好办法。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一制度在石狮基本没有得到落实。据悉,从今年元月份起,市运管所稽查队对全市汽修市场进行了为期数月的整治,稽查人员检查中发现,汽车维修保质期制度不落实是一个突出问题,几乎所有检查到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均未实行维修保质期制度。市交通局维修股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仅有部分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实行了质量保证期制度,而三类维修企业则基本不落实。

  原因:多数汽修厂无发证资格

  据悉,石狮现在维修企业60多家,其中一类、二类仅有10多家,其余均为三类维修企业。那么,三类维修企业为何没有实行维修保质期制度呢?据介绍,其原因主要是这些维修企业没有签发出厂合格证的资格。按照规定,出厂合格证须由持证的质检员签发,但所有三类维修企业均无持证质检员。

  市交通局维修股有关人士表示,三类维修企业之所以不能落实维修保质期制度,原因在于经营业务上的违规。记者采访某二类维修企业还了解到,他们也没有对所有维修业务执行保质期制度,原因是多数客户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和意识。

  提醒:修车应主动索要合格证

  对于石狮汽车维修企业多数没有落实维修保质期制度这一问题,有关人士表示,需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尽到监管之责,依法对不落实这一制度的维修企业予以严肃处理。二是修车者要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要认识到维修保质期制度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车辆维修出厂时主动向承修方索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按照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有关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汽车修理厂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记者吴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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