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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前税费尾欠减免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4:3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李海涛 实习生 陶媛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欠的款项,要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催缴;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农民、村、乡之间的农村税费尾欠,要以减免处理为主,今后不再保留这部分债权债务……针对乡村陈旧债务难题,陕西省将以此法化解全省范围内乡村的陈旧债务。这是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采访获悉,陕西省此次下力气化解全省范围内乡村的陈旧债务,主要从收欠还债,债权债务抵冲消债,盘活存量资产还债,调息、降息减债,对村级不良债务实行减、免、缓政策等5个方面入手。具体为:各地要根据不同欠款对象和不同欠款类型,采取相应的清欠措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欠的款项,要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催缴。对农民个人所欠的各种税费尾欠,要慎重处理。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委会与欠款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转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的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冲账手续,有效避免“三角”债务发生;当前,我省大多数村都有一定数量的存量资产,各地要在做好资产清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经过乡镇人代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采取拍卖、招租、招包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民间高息借款在村级债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对村组所欠乡镇政府的款项,在核实无误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先予挂账。对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按形成资产的产权关系实行债务划转。对村集体所欠的原财政周转金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权限报批。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农民、村、乡之间的农村税费尾欠,要以减免处理为主,今后不再保留这部分债权债务。对2002年以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应该缴纳的,要依法清收。

  另外,陕西省在出台相关政策化解乡村陈旧债务的同时,也把制止新增债务作为重点来抓。具体措施为:不得对乡村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村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农村兴办生产、建设性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所有乡村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用于兴办生产经营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对于政府或部门扶持基层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向集体和农民集资,也不得强迫农民群众提供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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