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打官司又出续集 朱明瑛状告物业捎上了业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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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5:02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石岩)著名歌唱家朱明瑛因拒交物业费而输了官司后,不服输的她决定再与物业公司庭上交锋。 记者昨天从朝阳法院获悉,朱明瑛等5名业主将朝阳清境明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朱明瑛等人起诉称,2004年5月21日,业主委员会与建国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建国物业公司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进行临时托管,建国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财务收费标准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据此,建国物业公司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即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依据该协议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而这次业主委员会与建国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未在小区内召开过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议题的业主大会,因此业主委员会是在没有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并经2/3以上业主通过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签署上述协议的。 朱明瑛等人认为,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时情况特殊,签订了临时性合同,或是因情况特殊进行了所谓的“事实服务”,那么,在经过了两年的时间里,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也未签订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所谓的当时情况特殊并不能够成为该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理由。综上,他们主张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朱明瑛拒交物业费案 朱明瑛与建国物业之间的“积怨”爆发在2004年。因不认可建国物业公司管理资格及其服务水平,朱明瑛拒交物业费。建国物业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朱明瑛向物业公司缴纳拖欠的2万多元物业费”的判决,改判物业公司要求朱明瑛支付滞纳金的判决;改判建国物业公司的诉讼费要朱明瑛承担的判决,改为双方各支付一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