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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发河段漂流生意火 有人搭顺风车公司遭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7:4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谢奎

  同一河段出现“两漂”

  凌云县下甲乡河洲村河段(又称苏里河),有一段40多米落差的险滩。2003年,该县旅游部门采用招商引资的方式,发展漂流旅游项目。在征得县政府同意后,来自江西的王
先生来到这里投资,于当年底成立了凌云县大浪漂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浪漂流公司)。该公司与凌云县旅游局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从下甲乡双达村至下甲乡政府约10公里的河段,由王先生经营,经营年限是28年(从2003年9月1日至2033年8月31日),期间不得转让,也不得在该河段再上其他漂流项目。

  2005年9月,王老板因故退出了河洲漂流的经营,由李先生等人接手。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大浪漂流公司生意渐渐红火,每天到这里漂流的游客多达数百人。

  然而,今年6月初,河洲村九洞屯村民黄某等人,也买了40艘游艇和相关的设备,搞起漂流旅游,并成立了广西凌云百建有限公司(简称百建公司)。由于百建公司经营的河段绝大部分与大浪漂流公司相同,抢走了不少游客。

  大浪漂流公司认为,他们每年花数千元疏通航道,而百建公司却以很小的代价,“就着”大浪漂流公司疏通过的航道搞漂流,这多少有点“坐享其成”的意思。

  违规经营被叫停却不停

  据凌云县旅游局办公室徐主任介绍,2006年6月12日,该局领导获悉这一情况后,当即带领工作人员赶到该村调查,发现百建公司的确未取得质监、安监、物价以及旅游等部门的资格认定,属违规经营。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对方停止经营漂流业务,同时上报凌云县政府。县政府决定由旅游和安监等部门派人到河洲村调查,并通知该公司停业。可百建公司坚持认为,既然苏里河流经该村,他们就有经营的权利。

  6月13日下午,凌云县旅游局、安监局专门下发了一份通知,责令百建公司立即停止在该河段经营漂流旅游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理。可就在领到通知的第二天,百建公司就在公路旁醒目的位置,竖起了一块广告牌,打着“苏里飞舟”的招牌,继续从事漂流活动。

  百建公司称河流属公共资源

  “你们来得正是时候,希望你们将此事报道出去,让广大读者来评评理。”6月24日下午,百建公司负责人黄某在见到记者时说,该公司已办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且他曾到县旅游局咨询,也得到有关领导的肯定,该领导同意他们公司在河洲村范围内约3公里长的河段开展漂流业务,并建议他们公司与大浪漂流公司协商。

  记者问起该公司被叫停一事,黄某说,旅游部门叫停他们的经营活动,实属无奈之举。因为按县旅游局与大浪漂流公司签订的合同,大浪漂流公司拥有使用这段河道28年的独家经营权,而且合同规定在这期间不能出现第二家漂流公司,这是大浪漂流公司的垄断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市场规律。河流资源是村民共有的,谁都有权经营。他准备到县政府反映,通过县政府协调,同意给他们办齐相关手续,让该公司“转正”。

  有关部门称百建属“野马”

  6月24日晚,凌云县旅游局局长周尚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百建公司属“野马”漂流公司,因为经营漂流是特种行业,经营者在从事商业性质的漂流前,必须取得县一级旅游、安监、物价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认定,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漂流活动。国家法律规定,河道、矿山等属于国有资源,不属任何个人所有。如果黄某等人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势必导致旅游市场的混乱,也会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带来麻烦。

  周认为,凌云县工商部门在未与旅游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对黄某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给黄某办理了执照。虽然黄某拿到了工商执照,那只说明他获许经营漂流这一项目,而要取得合法的经营权,还要经过很多相关部门的认定和许可。从旅游部门的角度来说,该局对从事漂流旅游的商业活动是有总量控制的,当初在下甲乡河洲村开发漂流旅游,就是想打出“大浪漂流”这个品牌。百建公司在同一河段从事漂流的做法,扰乱了当地旅游秩序,也侵犯了大浪漂流公司的经营权。

  凌云县安监局副局长刘宏志认为,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考虑,百建公司与大浪漂流公司经营的河段有90%以上是相同的。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同一河段不允许有两家漂流公司同时存在,因为这会造成利益冲突,影响社会稳定。编辑:王香菊作者:谢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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