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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城管罚款 不让车辆年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8:0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6月25日讯 (记者文刚)今年3月,海口市民沈先生到车管所年检时,得知自己还有城管的200元罚款未交,否则不予年检。沈先生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车检只应是针对车辆本身,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的行为属“搭车收费”。在行政复议无效后,沈先生遂把海口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行政行为违法。

  市民告交警搭车收费

  沈先生在诉状中称,今年3月27日,他到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有城管开出的违章记录,需交纳罚款200元,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他为了不影响对年检车辆的使用,只好通过支队收款工作人员代理交费,向另一执法主体即海口市城市管理局交纳了罚款。

  沈先生认为,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和海口市城市管理局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主体,交巡警支队不应利用年检机会,迫使他接受城管局的处罚,否则属“搭车收费”,遂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海口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海口交警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无不妥。

  部门规章与法律效力

  成辩论焦点

  沈先生于是把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6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部门规章与法律效力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沈先生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依照《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当《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以原告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原告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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