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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获赔吃亏 父子上阵叫板“法律工作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3:2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男子遭遇车祸,聘请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为自己打官司索赔。后经法院调解,他拿到了一笔赔偿金。数日后,男子认为自己在赔偿数额上“吃亏”了,其子苦心钻研法律文书,最终得出结论:为父亲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不够“专业”。于是,父子二人齐上阵,把法律服务所给告了。

  撞了!赔了

  时间倒回到2004年11月14日,骑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的蒋庆华,莫名其妙被一辆大客车给撞了。颅腔受伤的蒋庆华,在医院躺了45天,才得以康复。

  “撞了也不能白撞呀?”蒋庆华决定向肇事方索赔,可怎么赔?赔多少?蒋庆华一头雾水,为此向昆岳法律服务所咨询。

  一番商讨后,蒋庆华决定用法律维权,当即与法律服务所订立了诉讼代理合同,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肇事方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去年9月2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李文树亲自出庭。后经法院调解,蒋庆华与对方达成协议,其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48万余元,由保险公司承担70%,即1.73万余元。

  嗣后,蒋庆华收取了赔偿款。

  起疑!录音

  调解结束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蒋庆华获悉,肇事方的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而自己遭遇车祸受损仅2.48万余元,根据“三责险”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而通过调解,他只获赔1.73万余元,白白损失了7000多元。

  蒋庆华将情况告诉了儿子蒋小刚。蒋小刚也感到不平,首先对相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然后又咨询了相关的专家和学者。

  尔后,又对调解的情况细细研究了半天。最终得出结论:李文树仅仅是个法律工作者,可能对法律不精通,也可能主观上没有努力。

  找出原因后,父子决定向李文树讨回这笔钱。可对方毕竟是个法律工作者,想打赢官司,得精心准备。

  为此,蒋小刚特意找到李文树,进行了有意识的谈话,并悄悄录了音。

  告了!争了

  时机已到。11月18日,蒋庆华一纸诉状将昆岳法律服务所告上了溧水法院,以李文树“不尽责”为由,索赔损失8000多元。

  蒋庆华认为,李文树在他们不懂交通法的情况下,误导其承担30%的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他们的损失远没有超过肇事车的保金,保险公司应承担100%的责任。

  对此,昆岳法律服务所表示,这份调解书,是蒋庆华与保险公司自愿达成的,与代理人无关。即便现在蒋庆华对当初的调解有意见,可通过申诉或申请再审等手段弥补。服务所已提供了法律服务,履行了双方的合同。

  懂法,不懂法

  见服务所“推卸责任”,蒋小刚使出了杀手锏——录音光盘。

  蒋小刚:李律师,根据“三责险”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赔偿第三者,如果分主次责任的话,第三者要承担30%吗?

  李文树:是的。

  蒋小刚:我们是这样理解的,当赔偿额超过保额的,多出的那部分,第三者才承担30%。

  李文树:保险公司不可能将30%的份额支付给你。

  ……

  蒋小刚认为,根据录音内容,完全证明李文树并不知道新道交法是怎么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

  面对这份录音,昆岳法律服务所表示,蒋小刚私自录音取证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录音的时间、场所不能确定,真实性难以判断。与此同时,服务所还指出,调解书中产生的“30%和70%”,仅是对赔偿数额的划分,这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是两个概念。

  判决: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诉讼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按照原告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处理了委托事项,原告也到庭参加庭审,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收取了赔偿款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代理合同履行完毕。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不依法办案、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成立。据此,驳回了蒋庆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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