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接生不当婴儿左臂损伤 医院赔偿2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7:46 青岛新闻网 | |||||||||
一男婴出生时,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致使男婴左臂损伤,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近日,钢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婴儿200052.55元。 2003年11月3日凌晨,孕妇徐某到莱钢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B超显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产妇多次要求剖腹产,但医院认为可以顺产。生产过程中,助产士侧切后,将一只手伸进产妇体内猛力将胎儿从母体内拉出。回到病房后,产妇给婴儿换尿布时发现婴儿左臂不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期限是一年,本案从发生到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权力保护期。医生是存在相当风险的职业,且国际、国内医学界认为臂神经损伤是难以避免的。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违背法律规定。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生时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方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应从原告鉴定时间计算,并未超过一年,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引发医疗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并应予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