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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经营有了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8:0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畜牧法》的实施对我省畜牧业有哪些影响呢?记者特约请省农委畜牧局局长董卫星为读者解读这部法规。

  种畜禽经销有规定

  《畜牧法》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饲养方式小区化

  《畜牧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恢复为原用途。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应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泔水有传播疫病的风险,对猪的生长及猪肉品质也有影响。《畜牧法》规定,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不能直接喂猪,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家畜的规定,对我省餐馆和饲养户们会带来不小的影响,有利于提高我省畜产品的质量。

  污染物排放要达标

  《畜牧法》重视了畜禽污染的问题,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养殖畜禽要建“档案”

  近年来,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应按照规定在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养蜂、蚕同样标准

  养蜂业和养蚕业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同时规定,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本报记者宣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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