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一份土地征地款四户农民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8:0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一笔征地赔偿款,四户农民争着要,使得保管该笔款的村委会举棋难定,不知应当给谁,无奈只得拖了下来。

  2003年秋,因建高速公路,颍上县某村三村民朱生、朱祥、朱举承包的1.82亩耕地被征用。建设单位将应付的赔偿款1.73万元支付给该村委会。但在该笔款未分给三村民之前,村民朱明以这块土地之前系他父母承包、村委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重新发包与法无据为
由,向村委会要该笔赔偿款。村委会干部为此举棋不定,赔偿款悬而未决。

  不久前,朱生、朱祥、朱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给付赔偿款;朱明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5月,朱明的父亲朱某与村委员会签订一家10口人(包括四子朱明)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13.8亩。1996年至1997年间,朱某夫妇相继去世,其二子、三子及家人的户口也相继迁入城市,转为非农户口。四子朱明长期在外打工,致使朱某所承包的十几亩土地无人耕种。在此情况下,朱某的长子朱峰(朱峰一家另有承包地),找到生产队长,要求村、队两级将其父所承包的土地部分收回。1999年,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朱某夫妇的承包耕地,重新组织村民以抓阄的形式发包给村民朱生、朱举、朱祥耕种,朱明的承包地依然保留,朱生、朱举、朱祥均按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在此期间,朱明每年从外地打工回来,对这一事实未曾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村委会将该笔土地赔偿款给付三原告,驳回第三人朱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明不服,提出异议:三原告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应受保护,三被告是代种其父的土地,该土地赔偿款应属其所有。为此,他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土地赔偿款给付上诉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村委会虽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变更承包耕地的相关手续,但是三被上诉人确与村委会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朱明要求给付土地赔偿款的证据不足。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刘文武褚颍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