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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之必行”,何来法治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5:08 山西日报

  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中固有的,只能从实践中来。反过来说,人的不正确思想也能从实践中得来,恐怕也能成立。所以,若要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除了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外,还要善于运用法治实践的导向作用,促使人们的认识向正确的方面转化,避免形成不正确的认识。近期执法部门关于高速公路限速和下达“安静令”两件事,经过媒体广泛传播,知晓者甚众,它们在人们的思想上留下的是什么样的意识呢?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看。

  先说高速公路限速问题。对高速公路限速及罚款,一时间,怨声四起,议论纷纭。一些人认为,高速公路限速是“交高速费,走低速路”。随后,执法部门出来“接招”,作了解释和一些限速方面的调整。然而在笔者看来,这首先是找错了说理的对象,其次是这个被找错的对象不该站到前台来。这是因为,第一,高速公路限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是执法部门自己定的。第二,严格执法是执法部门的天职,法是怎么规定的就应怎么执行,他们既没有权力随意修改法律标准,也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打折扣执法。在执法方面的任何妥协、放弃,都是对法律的亵渎,都是渎职和越权。第三,如果有人觉得法律规定的限速太低,有关条款需要调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立法,而不应该撺掇执法机关不严格执法和变相地非议和阻止执法机关严格执法。

  总之,找错说理对象和不该“接招”而“接招”的结果是,双方在“对立与合作”中把法律置于了尴尬的地位,让更多的人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法是死的,人才是活的,法算老几呀;法律是可以松动的,可以这样执行,也可以那样执行……问题是,在人们的心中,法律成了这般模样,还能得到人们的信仰吗!

  再看下达“安静令”。为给考生创造安静的环境,城市执法部门给施工单位下达了“安静令”。一些工地撞在了“枪口上”,被处以罚款。对下达“安静令”许多人都是叫好的,学生应对考试确实是需要安静的环境的,执法部门想的多周到,行动多及时呀!

  然而要问:谁就该享受噪声呢?为什么法律面前要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法律是给少数人制定的吗?为什么执法只眷顾少数人?噪声超过一定的限度既然是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在其他季节为何不严格执法?当有人把这些问题提出来的时候,我不知道执法部门该如何回答。笔者认为,当法律不是“准绳”而是“枪口”,当法律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拉倒的时候,它是不会传达给人们正确的法治理念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是明朝万历年间颇有作为的首辅张居正的慨叹。“法之必行”不仅是要执行,而且是要原原本本地执行。其实,只有“法之必行”,法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法也才会有权威。我们完全可以做这样的推断:有法不依,随意执法,必然泯灭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观念。而没有法治意识的人就不会是守法的公民。没有守法的公民,建设法治国家也好,依法治一市一县一村一厂也好,都将是纸上谈兵!法治社会不可能建立在公民不尊重法律和不信仰法治的基础之上!

  姚晋平(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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