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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0:38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首部适用于全市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二部环保地方性法规,是我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又一项实质性举措。6月26日下午,我市召开贯彻落实《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斯仕、常务副市长黄奕锋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我市饮用水源主要包括辖区内韩江淡水河段及榕江潮水溪河段的河流饮用水源及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水库饮用水源。但目前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污染隐患仍较为突出,有的相当严重,饮水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主要突出了政府责任和保障职能,划清了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强化了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加大了对已建项目的处理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条例》中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船舶制造、修理、拆解设施(场所)及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等都受到明确禁止,且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重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从事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定的活动外,停泊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木(竹)排;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也同样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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