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50万还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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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0:57 今晚报 | |||||||||
本报讯 一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5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虽于此后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但因其挪用期限超过三个月,一审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42岁的李某系河北省人,2003年3月至2004年担任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经纪业务及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等工作。2003年9月29日,李某利用职务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系数额巨大。考虑到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刘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