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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50万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0:57 今晚报

  本报讯 一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5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虽于此后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但因其挪用期限超过三个月,一审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42岁的李某系河北省人,2003年3月至2004年担任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经纪业务及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管理等工作。2003年9月29日,李某利用职务
便利,擅自将本公司在一家投资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支票转账的方法转入朋友鞠某的股票资金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04年1月,李某分四次将该挪用款项归还。后经侦查成案。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系数额巨大。考虑到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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