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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追踪:“1元纠纷”争说谁是谁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3:1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交通台就此作《午餐话题》,市民一吐己见打“爆机”

  本报记者童雯霞通讯员江澄波 -

  BB车属不属行李?陈女士究竟需不需要为BB车支付1元钱?司机罢驶是否合理?本报公交车上的“1元纠纷”(见本报23日报道:公交车上“1元纠纷”谁烦谁?)引来意想不到的热议。

  昨日,羊城交通台《午餐话题》就此做了一期节目,电话热到“爆机”。

  

连线追踪:“1元纠纷”争说谁是谁非

  ●支持司机

  “司机很无奈!”曾经开过公交车的黎先生说,如果不按规章收取这1元而又被发现,司机可能会面对200元的罚款!他还说,BB车阻客作用大于实际作用,交纳1元实际上是带有惩罚性的。

  不少支持公交司机的市民谈到,公交车是大家的车,不是专车,理应遵守规范。“如果陈小姐想坐得舒服就去打的士,公共汽车的位是先到先得;如果去酒楼,我们也不能贪舒服睡着吃啊。”黎先生说。

  ●力“撑”乘客

  “她的较真精神很难得!”外籍华人李先生直言非常支持陈女士,“司机应该协助乘客,扶老携幼是传统美德;婴儿不属于物品,是一个人;在国外,司机会马上停下车来帮这样的乘客,其他乘客也不会有微辞。乘客不是为了1元钱的花费问题,而是寻求一个真理的问题。”

  ●建议“一人少一句”

  “1元纠纷”,以司法途径解决,似有牛刀杀鸡之嫌。因此更多的市民认为,还是应该从道德层面上解决问题比较现实。

  首位打通电话的听众笑言,这是广州的“巴士阿叔”事件,如果自己在,就当场用手机录下来。他说,如果自己是车上的乘客,他选择替陈女士交这1元钱、并帮手折叠BB车。“一人少一句,才能共建和谐城市。”

  “司机合理不合情,乘客合情但不合理。”梁先生用两句话概括自己的观点。他说,社会中,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敌对态度很深很深。以前很少出现这种事情,父辈“与人为善”的品德在现在很难体现。一人退一步,什么事情都解决了。如果乘客还是觉得不行,应当选择事后投诉,毕竟“现在机制这么完善”。

  一探BB车属不属行李?

  ■条例有否确定?

  “我的孩子又不是行李,又不是牲畜,为什么要交行李费!”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当事人陈女士依旧情绪激动。与此同时,昨日一位手机尾号为“7346”的读者发来短信说了自己带轮椅上车亦要交费的经历,“我很感无奈,司机说占道,即使是折起来亦要交钱。”

  BB车属不属行李?该不该收取行李费?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婴儿车是否需要交费,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第八条指出: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加付一人车费。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5立方米以上0.1立方米以下的,应加付两人车费。

  ■安全是否托辞?

  昨日,记者分别就此问题采访了陈小姐和电车公司。陈小姐认为,她的BB车长约50厘米、宽30厘米,应该不需要交费。电车公司回应时表示:按照陈小姐所言,BB车的体积已达到交费“标准”;并且再次强调“买票是出于安全考虑”。

  “我带BB车坐过多次车,但从来没有交过这1元钱,如果这一次交钱,岂不是说以前的司机都做错了?”记者采访了20位遇到过相似问题的司机,陈小姐的这个反问让司机们感到“不好回答”。不少司机坦言,虽然对BB车该不该收取行李费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是应该收取的。

  陈小姐却认为“安全”是托辞:“如果真是从安全角度考虑,那就应该坚持让我收起BB车,而不是买了票就可以不折叠BB车!”

  ■如何理解条例?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陈震律师坚持认为,不应该缴费。婴儿车也是婴儿行动的工具,而不是行李,既然作为一项社会福利,给予婴儿免费乘车的权利,其就不应该为其必需的工具交费,否则,就有违立法原则和精神。

  对于条例是否应该更明确规定的问题,陈震认为,实际上条例还是很明确的,只是对该条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根源在于所有的公交公司都觉得,给予部分人免费乘车对其是多么不公平,尽量缩减这一人群的数目,或者提高其执行准则,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探司机罢驶合不合理?

  不交1元,司机不开车。电车司机罢驶是否合理?对此,公交车司机吴先生表示,“罢驶”要“两看”:“如果司机都退一步,碰上监察员上车检查,那么我们回去怎么交代?乘客应该理解一下我们司机。”

  在本报金羊网上,有读者留言:“公交公司应该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对此,陈震认为,司机罢驶不对。从法律上讲,公交车均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就是说,只要你在运营,乘客上车就达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乘客有支付车费的义务,而公交公司有安全正点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乘客拒交车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乘客一旦上车,合同即达成,司机不开车也构成违约。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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