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出集数超出拍摄集数引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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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4:3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侯荣康)电视剧的实际播出集数与事先筹拍的集数不一致,台湾影视演员张庭将上海飞迈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飞迈公司应当支付张庭额外的片酬13.5万元。 最多播出36集
2003年7月,飞迈公司邀请张庭担任电视连续剧《花姑子》的女一号,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中约定,该片共分30集,制片方按每集4.5万元的标准支付片酬。如播出时总数超过30集,则超出部分也按同样标准另外支付片酬。《花姑子》制作完成后,多家电视台先后通过与飞迈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播映权。然而不久张庭发现,各家电视台在播出该片时,实际集数普遍超出30集,最多的达36集。 片酬如何计算 庭审中,张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电视节目预告以及音像制品等证据,用以证明《花姑子》的实际播出数超过了30集。制片方有过承诺,片酬以实际播出数结算,且制片方在转让播映权时也是按照实际播出集数收取费用。因此理当按照最多的播出集数结算片酬,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其余6集的酬金27万元,银行利息3万余元。飞迈公司则辩称,《花姑子》的剧本原本就只有30集,实际拍摄也是30集。当初合同中的约定实际上是指拍摄的总集数而非播出数。由于各播映单位对电视剧集数普遍自行剪辑,实际播映的集数并不一致,制片方对此无法控制,也未多获利。 以33集为基准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均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答辩难以采信。该剧实际播出集数不尽相同,而合约中又未约定以哪家播映单位的播出集数为准,考虑到广电总局审批通过的是33集,法庭以此为基准计算片酬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