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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警察对“当场击毙”的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2:51 重庆晚报

  董刚(刑警)

  昨读《潇湘晨报》,内有消息称:长沙市芙蓉区公安部门为打击街头“两抢一盗”,除了在大街上增加荷枪持弹的巡逻警察,还公开向社会发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的警示。这让我想起不久前,广州市警方专门成立了打击两抢专业队,并要求警察在执勤中,遇到这类案件时要敢于开枪,这都说明“两抢一盗”的严重危害性,不施重典不足以根
除。

  但“当场击毙”毕竟是警察执勤时所拥有的最大权限了。从目前情况看,能够让警察行使这样大权限的违法行为都是罪大恶极的,它既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警示,同时也对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为作为警察,我们手里有枪,但该何时开枪?开枪的作用有多大?在公共场合开枪会不会伤及无辜?这些问题很多警察并不是很清楚,虽然都经过了培训,但在实战中,一些警察因为不能保证十足的把握而放弃开枪。按照警察内部规定,对开枪有严格的要求,除了特殊情况,在处置其他警情时,只有非开枪不能制止犯罪的时候才能开枪,“两抢一盗”的特点是发案的迅速性和隐蔽性,这就给警察维护治安带来了很大困难,开枪不失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但是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的规定执行,同时,确保开枪能够取得效果,必须提高警察的快速反应以及射击精确,否则,当场击毙的可能未必是罪犯。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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