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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状告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2:55 新闻晨报

  □记者葛志浩通讯员梁志明

  晨报讯一面是销售过期商品的商家,一面是明知故犯的“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究竟能否得到赔偿?对于这一问题,近日长宁法院用判决书给出了否定答案。

  今年2月,本市一位严先生在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山店购买了柯尼卡胶卷4
0盒,共计花费636元,商品包装上说明有效期至2006年1月。同年3月,他又在该店一次性购买韩国CJ饭面20盒,共花费238元,商品包装上说明生产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保质期为6个月。事后,他以商家销售过期商品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

  然而,严先生大量购买过期商品的行为遭到了商家的置疑。庭审中,易初莲花超市提出,严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

  日前,严先生主动撤回了赔偿请求。经法院审理认定,易初莲花销售过期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先生主张退款的做法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是,严先生购买商品时明知销售的商品已过保质期仍然购买,故易初莲花不构成对其欺诈。对于严先生提出撤回赔偿的请求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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