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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受伤害 索赔应“对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3:37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6月27日讯(记者 曹雷)记者今天从市148协调指挥中心了解到,近段时间,人身伤害事故及引发的法律纠纷多发。对此,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数起典型的人身损害纠纷进行了评析,并提醒市民不要掉进人身损害索赔陷阱。

  电视机炸伤孩子谁来管

  案例:杨女士年初在一家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前不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其4岁的孩子炸伤。为此,杨女士找到商场,对方只赔偿杨女士一台新的电视机,对孩子的医药费却拒不支付。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纠纷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针对此种情况,杨女士可向消协部门投诉,通过调解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另外,杨女士还要注意保留电视机残片,以待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权。

  外出工作途中“出事”该找谁

  案例:谭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工作时间被单位派出执行公务,因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在公司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说是应该让肇事方赔偿。谭某找到肇事方后,对方又让找所在公司老总,老总又让找经理,找到经理后又推托自己说了不算。现在身无分文没钱看病的谭某不知到底该找谁解决此事。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双重赔偿案例。从案情看,谭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算工伤,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相应的医药费用和工资。另一方面,谭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肇事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推脱责任。

  小心私了给索赔留下后遗症

  案例:前段时间吴某被撞伤后,当时未报警而是通过协商私下进行了了结。没想到现在病情恶化,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肇事车主不愿再承担责任,拒绝支付医药费,使吴某陷入困境。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出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交警报案,通过对现场勘察,在对事故事实与事故责任充分鉴定的基础上,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维护当事人权益。从上述案例看,事故现场早已不存在,可能会影响到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最后导致无法为当事人维权。律师建议,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千万不要协商私了,以防给事后索赔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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