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丢了别忘去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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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3:40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6月27日讯(记者 何涛)丢了汽车,大多市民可能只知道找保险公司找回损失,却忽略了向地税部门申请退回车辆使用税。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我市大部分车主不知道丢车后退税。 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今年1月初审车时缴了全年的车辆使用税,但5月初车却被偷了,现在已报案,现在不知道相关的税能否退还。
对此,市地税局业务处税管一科陈祁科长告诉记者,大多数车主可能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丢车后办理退税的并不多。据介绍,根据2004年国家1394号文件规定,汽车在丢失后,车主已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也就不再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可以对多缴纳的部分予以退税。 据介绍,具体退税手续是:车主在汽车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