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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可约定废品收购站归土产公司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7:2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万宁6月27日电(记者 林莹)一纸协议约定了废品收购个体户必须接受土产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坚持认为这是一种越俎代庖行使行政权利的行为,今天个体户陈某与万宁市土产公司对簿公堂,万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吸引近百名废品收购个体户的旁听。

  委托协议引发官司:

  企业能行使监督管理权?

  收购废旧物品的个体经营者陈某诉称,他按照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从事废旧物品的收购销售。而万宁市土产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组织及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不会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超越经济活动的其他权力。而在今年6月初双方签订的一项委托协议书中,陈某被要求接受土产公司收购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他说,2005年6月,万宁市政府下发万府63号文《万宁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条规定,废旧金属由市供销联社所属的土产公司归口经营。陈某称,该文下发后,万宁市土产公司便强行与陈某签订《废旧物资委托收购协议书》,其中第三条规定,陈某必须按照63号文的有关规定接受万宁市土产公司进行收购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废品收购个体户:

  归口经营不等于归口管理

  陈某认为,尽管政府63号文规定废旧金属归口经营,但土产公司仅是拥有废旧金属的经营权,但土产公司却错误地认为其他经营者应当归其管理,要求他们签订委托合同。这份协议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侵害了他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在法庭上,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万宁土产公司签订的《废旧物资委托收购协议书》。

  陈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归口经营和归口专营以及归口管理在概念上是不一样的。其次,依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只要一方对另外一方失去信任,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陈某认为合同签订不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时对对方已失去信任,他有权行使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

  万宁市土产公司:

  协议双方自愿合法有效

  万宁土产公司称,根据市政府63号文精神,他们在万宁市再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废旧物资归口他们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全市大多数个体户与他们签订了委托收购合同,而且协议中规定了愿意接受土产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他们没有强迫任何收购网点签订协议书。土产公司认为,经过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任何单方都不能解除协议。而且协议并没有侵害经营者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经营方法。

  在庭审中,陈某当庭问被告,这种监督管理权利是否得到工商和公安部门的授权,万宁市土产公司称没有。法院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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