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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出售他人作品侵权出租场地帮助销售也要担责/font>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李扬) 复制绘画作品出售,复制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那么,为复制者提供场地出售复制作品的商家是不是也应担责?6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

  赵渭凉是旅居美国的专业画家,经常在中国和美国举办画展。在国内期间,赵渭凉发现上海涵逸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涵逸公司)在网站上,大量销售他创作的抽象画的复制品
,每幅售价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不等,此外,这家公司的企业宣传材料中,也大量使用了自己的作品。与此同时,赵渭凉在上海月星家居广场(下称月星广场)发现,涵逸公司在这里租赁营业店铺销售自己作品的复制品。为此,赵渭凉将涵逸公司和月星广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销售侵权绘画作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涵逸公司侵犯原告赵渭凉著作权。被告月星广场虽然与涵逸公司签订了《展位租赁合同》,但销售侵权作品是由月星广场统一收银,故月星广场与涵逸公司构成共同销售侵犯原告赵渭凉著作权的绘画作品的行为。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绘画作品,涵逸公司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林中明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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