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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无标准,形同“规范”虚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02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蔚薇)今年5月1日起,市民去酒店、餐馆消费时可以自带酒水。《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实施已近两个月,记者近日察访了市内20多家大小酒店、餐馆,发现经营者面对“允许酒水自带”,做法不一。

  记者以订餐名义进行电话询问时,黄金海岸大酒店、哈哈大酒店、无锡鸿运大酒店、无锡咸亨酒店等大酒店均表示“可以自带酒水”。当询问是否会因此额外收取“开瓶费”
等服务费时,对方都回答“不会”。

  相对这些大酒店的一致做法,烧烤店、火锅店等就各行其道。新石器烧烤餐厅的订餐服务员听说要自带酒水,很为难地说:“这里不能自带酒水,如果你一定要带,来用餐时就再点一些餐厅的饮料吧。”无锡小肥羊餐饮负责订餐的服务员说:“我们这里不能自带酒水,因为餐厅的酒水卖得并不贵,而且其他的火锅店也都是这样的。”随后,记者在东鼎火锅店询问时,得到的答案是“可以酒水自带”。

  《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中除规定允许消费者酒水自带,还规定了允许经营者可因此收取服务费。

  锡城的一些自助型西餐厅,就有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这一规定。豪牛士巴西烤肉规定:用餐者凡自带酒水,收取其消费总额15%的服务费。

  在皇悦亚马逊拉丁餐厅,当记者在用餐前拿出自带的橙汁饮料时,服务员马上告知“我们餐厅一般不允许自带酒水”,并称“如果一定要自带,需要收取服务费。像你这样的橙汁,需要收服务费5元。”记者不禁质疑:“这瓶橙汁在超市售价不过2.5元,为何要收取5元的服务费?”服务员说:“如果是白酒,收取的服务费更高。”据了解,该《规范》中允许经营者可以收取服务费,但并未明确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是什么。市民高小姐说:没有规定餐馆收取服务费的上下限,几乎就等于变相支持餐馆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这样的话,允许食客自带酒水还有什么意思呢?

  资料链接

  《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

  第21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取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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