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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女工 获赔二十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22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北流市的李姑娘不幸因公致残,可屋漏偏遭连夜雨:李姑娘所在公司倒闭了,李姑娘生活顿时陷入绝境。经人指点,李姑娘将昔日的公司股东推上被告席,为自己讨回了公道:获得20万元的赔偿。

  李姑娘原是南宁市某公司北流经营部的员工,该公司为南宁市的李先生和郭女士共同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省钱,公司没有给员工办工伤保险,这就引发了后面的问题。

  2002年4月27日中午,李姑娘按经营部的安排,到北流市清湾圩客车上落站接经营部托运的物品,在返回分店过公路时,不幸发生车祸。经抢救,李姑娘命是保住了,但伤得很严重,经鉴定机构鉴定,李姑娘伤残程度为六级。事后,李姑娘将肇事车主及所在公司都告到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但肇事车主赔偿了李姑娘73119元后,就声称自己已无力继续赔偿,李姑娘只好把希望寄托在自己公司上了。

  工伤后,李姑娘所在公司每月只支付李姑娘300元工资,2003年3月就停发了。不久,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开办该公司的李先生和郭女士决定结束这个公司的生意。2003年11月,该公司办了注销手续。李先生和郭女士既是开办公司的股东,也是结束公司的清算人员,但在公司清算期间,他们并没有通知李姑娘去申报债权,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要为自己讨回公道!2005年1月,李姑娘向南宁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该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为由,答复不予受理。李姑娘最后求助于法院。2005年底,北流法院受理了李姑娘的案子,让李姑娘看到了生机。

  李姑娘并不贪心,考虑到原公司对自己还是不错的,虽说原公司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加起来有26万余元,起诉时李姑娘只要求李先生和郭女士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李姑娘是南宁市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未为李姑娘缴纳工伤保险费,李姑娘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虽经工商部门注销,但在清算期间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告知李姑娘申报债权的义务,清算不彻底,致使李姑娘在该公司的财产处理得不到优先受偿。因此,李先生和郭女士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人员,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案中,医疗费8709.3元,护理费1313.2元,残疾用具费2301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6860元,合计起来,李先生和郭女士应承担的项目总损失为262318.42元;因李姑娘只要求李先生和郭女士承担20万元,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先生和郭女士支付李姑娘各项费用共20万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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