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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钥匙行车证全被偷 车主开车到4S店换锁 冒牌车主4S店里盗走送修车法院二审判4S店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0:08 云南日报

  一盗贼窜进市民家中,将主人的汽车钥匙偷走,主人发现车钥匙被盗后,立即将车开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换锁。但车主把汽车开到销售公司两个多小时后,就有一男子出示行车证,用丢失钥匙将车开走。26日,昆明中院对这起冒牌车主盗走送修车辆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汽车销售公司全额赔偿车主15万余元。案情回放 冒牌车主亮证盗威驰

  2003年12月10日,李某在昆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
)购买了一辆威驰车,总价款为206239元。此后该车一直在汽车销售公司4S店保养和维修。

  2005年8月23日凌晨4时,李某家中被盗,车钥匙、行车证、钱包内现金和身份证遗失。当天上午9时,李某的父亲把车送到汽车销售公司更换车锁,对方服务中心开具的《车辆维修协议书》中“客户要求及委托事项”一栏中注有“钥匙被盗一把,现想换全车锁”字样。在《车辆维修协议书》背面的“车辆维修协议条款”中注有“客户在接到公司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接车通知后,车主或送修人应携带接修单的第四联在7日内到公司结算并接车”一条。

  据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回忆,当天上午9时接车后,因库房无全车锁需订货,遂将车开到二楼维修间停放。11时多,来了一名自称车主的男子说有急事需将车开走,该男子出示了行车证,并取出钥匙开走车。在出大门时,值班人员在没有出门条的情况下放行。20分钟后,维修人员来值班室查询车的去向,得知此车被不明身份人员开走。公司马上与李某联系,并向白龙派出所报案。

  李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管理不善致使车辆被盗,要求对方赔偿原车价款206239元,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李某将车钥匙与行车证遗失,李亦有过错,且该款车型已降价,请求对该车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价值153435元。

  双方因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 原告还要承担30%责任

  盘龙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将车辆送交被告,被告亦开具维修单,原、被告双方即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他人没有出门条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应承担车辆丢失的70%责任。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行车证,致使他人将车开走,亦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赔还原告107406.6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李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由汽车销售公司按车辆鉴定价值153435元赔偿损失。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李某未将车钥匙、行车证被盗情况如实告知公司维修人员,以便引起维修人员的高度重视,李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盗车人没有听从保安的指挥冲过关卡,无法拦阻,要求改判由车主承担70%,汽车销售公司承担30%。

  二审4S店是承揽人应负全责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更换全车锁,并签订了维修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是承揽人,没有尽到善意的保管注意义务,其行为违反接车方式合同约定,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认为车辆被盗与原告丢失车钥匙和行车证有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昆明中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定作人的保管义务作约定,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153435元。 法官说法被告有义务保管好送修车

  本案审判长马芸法官介绍,是否尽到善意保管义务,是本案4S店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马芸法官认为,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案中,原告将需维修的车辆交付承揽人,此时被告为该车的实际支配者和管理者,对原告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然而,该车被定作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开走,被告没有尽到善意的保管注意义务。

  另外,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维修协议书》中约定客户接车的方式,被告同意车辆离开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仅凭借车钥匙和行车证就同意放行,是被告单方变更接车方式,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柏立诚刘玲玲王翁琳(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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