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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运货有望打表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0:27 乌鲁木齐晚报

  如今“打的”已成为不少市民的出行方式,今后,市民运货也能“打的”了。8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乌鲁木齐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条例》对即将出现在首府的新型运输模式———“货的”的运输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乌鲁木齐目前的货运汽车多是个体经营,采用议价方式与货主交易,存在车况较差、经营分散、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特点,发展规范、统一经营的货运出租汽
车势在必行。

  将建立货运新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5月25日批准的《乌鲁木齐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首府首部规范货运汽车运输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市城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处处长于新介绍说:“根据该《条例》,首府将建立一种新型的货物运输模式,形式相当于货运行业的出租车,即‘货的’。‘货的’将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税控里程计价器、统一服务标准,可为货主提供点对点的货物运输、装卸服务。”

  按税控计价器计费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按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出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发票。

  据于新介绍:“税控里程计价器形式与客运出租车计价器相同,可显示出相应里程和价格,同时,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计价器上的信息,计算经营者所需缴纳的税费。使用税控里程计价器可统一租费,避免产生纠纷。”

  据了解,“货的”起步价将在现行运输成本、并考虑一定利润的基础上定价,按行车里程和时间计算价格。

  三种情形可拒付租费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税控里程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出具税控发票或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货主可以拒付租费。

  方案和细则正在制定

  《乌鲁木齐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执行,新进入货运市场的车辆将按“货的”形式打造,原有货运车辆保持不变。目前,市城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正着手制定《条例》实施方案和细则,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于新表示:“乌鲁木齐提出建设国际商贸城、商旅名城的目标,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是该目标实现的重要一环,城市物流包括运输系统和信息系统,‘货的’作为运输系统一部分,将有助于乌鲁木齐建立集约化、规模化的城市物流配送市场。”

  责任编辑:张瑶

作者:苏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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