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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漏罪 三服刑人员再领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0:43 锦州日报

  6月16日,吴某、郭某、郭某某三名服刑人员再一次被押上了审判台,接受审判。年初,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了他们新的犯罪事实。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所犯之罪均为原判决之漏罪,应与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4年8月13日,吴某因犯盗窃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2年7月30日,郭某因犯放火罪、盗窃罪、销赃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12月19日,郭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人均在盘锦监狱服刑。

  2006年初,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了三人新的犯罪事实。2001年秋至2002年春,吴某、郭某伙同郝某(已判刑)先后窜至新民市红旗乡李某、崔某家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63元,又在绕阳河镇某村刘某家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80元;2002年春的一天深夜,吴某、郭某某伙同郝某窜至绕阳河镇某村张某家,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74元,所盗赃物被三人均分后挥霍。

  对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所犯之罪均为原判决之漏罪,应与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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