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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四万九 拿到九万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1:3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一储户取款49900元,银行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竟实际给付了99900元。为了向储户要回多支付的5万元,银行以储户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遂一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原告银行方诉称,2005年4月21日上午,储户李某持银行卡到银行办理支取现金499
00元的业务。银行柜台的业务员在支付现金时,因工作疏忽,实际给付李某99900元。发现疏漏后,银行与李某进行了多次协商,要求李某返还多给付的5万元,但李某拒不返还。银行由此诉至法院,以李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退还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经核对发现多付给被告李某现金5万元后,银行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天,派出所民警询问李某,李某确认取款的事实及取款的面值为100元,同时认可当时所拿的现金为5捆以上,但不认可多拿了5万元。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取款时的监控录像光盘,以证明被告李某在取款时多取款的事实。但被告李某认为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不真实,经过了加工和处理,故不予认可。银行方随即向法院申请鉴定。2006年5月,法院委托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对银行监控录像光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银行监控录像资料光盘中的与案件相关的视听资料有效部分是一次形成的,没有经过技术处理。法院随后当庭对鉴定报告的内容进行质证,被告称对录像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明不了自己多拿了5万元。

  法院另查,监控录像显示:银行工作人员给付被告现金时右手拿着一捆钱,该捆人民币票面颜色为粉红色,分为五沓,每沓均由白色条形物捆扎。该工作人员的左手同时还拿着一捆钱,该捆钱和其右手拿的人民币颜色、规格、捆扎物相同。随后,工作人员将左手拿着的一捆钱放在了柜台上,但其右手中的一捆钱一直拿在手中,工作人员并从这捆钱中抽出了100元。工作人员随后将右手中的钱放入了柜台窗口下的凹槽中由被告支取。后该工作人员又将刚才放在柜台上的一捆钱也放入了凹槽中,由被告取走。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在原告处取款时,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多付给被告5万元。从原告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此事实成立。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取的5万元,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银行5万元;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计2100余元由被告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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