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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1:4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晓颦)从今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范围有了调整,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的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的。

  近日,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
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的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通知》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通知》还明确,中央、省属、军队驻汕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其工伤保险事务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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