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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施行 养鹅鸭污染水源可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1:4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农户、饲养户随意在韩江淡水河段及榕江潮水溪河段饲养鸭和鹅等禽畜,将有可能招来1至5万元的重罚!随着我市首部适用于全市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决目前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和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水安全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某些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污染饮用水源活动将被列入“禁止”行列。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主要突出了政府责任和保障职能,划清了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强化了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加大了对已建项目的处理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条例》中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船舶制造、修理、拆解设施(场所)及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等都受到明确禁止,且受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重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从事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定的活动外,停泊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木(竹)排;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也同样会受到处罚。

  为保障《条例》的顺利施行,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制订各项配套机制和行动方案。对今后五年饮用水源保护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并抓紧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力争今年内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和范围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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