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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人”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4:36 东方早报

  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日前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提供、组织新药试验的两被告———南京某三甲医院及江苏徐州某医药公司,没有造成对“试药人”的身体伤害,但医院在试药过程中侵犯了其知情权,应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9月,已有糖尿病6年病史的郭召军因感冒,血糖出现波动,遂到南京市一家三
甲医院就诊。据郭召军介绍,医生针对其病情,向其建议更换为胰岛素治疗,并将其介绍给徐州某医药公司在该医院设立的临床实验小组,郭在“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试药”到第七周时,郭发现“身体不适、双下肢无力”并告知医生,经诊断,其肾功能已严重损坏。

  郭认为,医院及医药公司为取得新药试验的数据,置其身体健康于不故,明知其病情不适合“试药”时仍坚持推荐其加入临床试验小组,且当其糖尿病病情加重时仍坚持加大试验用药剂量,这给其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损害。今年3月,郭召军将南京某三甲医院及江苏徐州某医药公司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31万元。法院于上周五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胰岛素对肾脏有损害作用,医院在试验中使用的胰岛素剂量也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按照药物试验的“自愿性”原则,原告可随时决定是继续参加还是退出试验,在此期间,医院有义务根据受试者的具体情况向其作出说明、提出建议,由受试者据此“专业意见”作出是否退出试验,但“三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除不断加大试验用药剂量外,未向原告作出任何说明,医院对此存在过失。

  此外,法院认为,糖尿病肾病是糖尿病常见的慢性并发症之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因使用胰岛素新药试验而使郭召军身体受到损害,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尽管如此,但两被告并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原告的自我决定权,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酌定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我不能接受。”昨天,“试药人”郭召军告诉早报记者,他已委托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龚拥军律师于近日提出上诉。而徐州某医药公司一位负责人李博称,“法院是从道义上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万元。”他担心,如判令药厂承担责任成为判例,会极大影响药厂对新药、仿制药的研制及临床试验,不利于新药造福患者。而主审此案的法官则认为,虽然医学的进步取决于对人体对象进行试验研究,但在试验时,应优先考虑试验对象人的健康幸福,其次才是科学价值及对社会的利益。

早报记者 李克诚 梁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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