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生意拒付佣金 赔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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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23:03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王悦)上海一家铜艺装饰公司在完成一笔青铜门狮的交易后,拒绝支付给介绍人佣金,结果被告到北京丰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判决认定铜艺装饰公司违约,不仅要支付20万元佣金,还需赔偿18万元违约金。 2004年10月15日,铜艺装饰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协议约定:铜艺装饰公司完全承认,此对门狮制作业务合同的签订,完全是由广告公司所提供信息
同年11月12日,铜艺装饰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由铜艺装饰公司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加工制作青铜门狮。事成之后,当广告公司向铜艺装饰公司索要佣金时,却被告知因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居间和经纪事项,广告公司里也没有人具有经纪人资格”,拒付佣金。 广告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20万元佣金和18万元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非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形,否则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且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对铜艺装饰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广告公司的介绍义务已全部完成,铜艺装饰公司就应依约定支付报酬。 一审宣判后,被告铜艺装饰公司不服,并上诉到二中院,最终,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