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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违约业主告工商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2:03 重庆晚报

  巫山县工商局以其下属单位名义与他人联合搞房地产开发,谁知房屋建成后出现违约情况,58名购房者将工商局以及相关开发单位、个人告上法庭。日前,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下属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县工商局享有和承担,工商局应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8名业主联合告状

  2000年,巫山居民向天菊等人根据万州区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的宣传,在巫山新县城的神女市场二楼购买门市,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002年2月,市场建成,但业主们很快发现,所购门市有很多地方与承诺、宣传和合同不同,如开发方承诺连通神女市场二楼的三座天桥没有架设,负一楼的车库变成了农贸市场,二楼的百货市场移到了一楼。他们认为,此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向天菊等人认为,巫山县工商局成立巫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借中心的名义与他人对神女市场进行联合开发,获取利益;东方公司巫山项目部经理卜天光与该公司是挂靠关系,他是实际利益所得者;东方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依法应该对卜天光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三方均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

  随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退赔购房款137万余元。

  工商局称不该成被告

  庭审中,巫山县工商局辩称,向天菊等58人的购房合同是与卜天光、东方公司签订的,工商局不应成为被告;与卜天光、东方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的是巫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也不是自己。因此,向天菊等人起诉的内容不实。

  巫山县工商局的代理人还强调,巫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是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该中心与其他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联建”。而且,该中心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二被告进行房屋联建,并不存在实际的联合经营行为。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巫山县法院审理查明,巫山县工商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巫山县新县城广东中路拥有一块土地,用于迁建巫山县神女市场。2000年8月,该局以其成立的巫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名义与东方公司达成协议,由东方公司对该市场进行承建。2002年1月,该市场交付使用,东方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巫山县市场服务开发中心促销费、转让费、市场开发联营费等354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东方公司违反约定,将负一楼的车库变更为农贸市场,将一楼的农贸市场变更为百货市场;在修建市场时,将设计图纸也作了部分变更。东方公司违约的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巫山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隶属于巫山县工商局,该中心注册登记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其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而且巫山县工商局在神女市场开发中按照协议享有了促销费、转让费、市场开发联营费,因此,该局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卜天光挂靠东方公司,是实际利益的享有者,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向天菊等人的损失18万元。

  记者 杨波 通讯员 徐力立实习生 李高飞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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