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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2:1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李海涛记者赵锋 赵丽莉 实习生 谭晓青 陶媛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类区490元/月,二类区460元/月,三类区430元/月,四类区40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类区相应确定为:一类工资区6元、二类工资区5.6元、三类工资区5.2元、四类工资区4.8元。

  另外,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后,若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月计酬薪

  一类工资490元/月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7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2004年颁布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490元/月,二类区460元/月,三类区430元/月,四类区400元/月。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必须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等。

  计时工资

  一类工资区最低6元/小时

  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最低标准,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我省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四个类区相应确定为:一类工资区6元、二类工资区5.6元、三类工资区5.2元、四类工资区4.8元。今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随我省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工伤保险

  “钟点工”也要办理

  “钟点工”也可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待遇支付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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