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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有功受奖阻挠改革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4:38 深圳特区报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改革有功受奖阻挠改革追责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在全国改革开放试验地深圳诞生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天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改革创新促进法规,
条例全文贯穿着鼓励改革创新的主线,体现深圳继续高擎改革创新大旗,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的决心。

  条例共7章44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在今年3月举行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改革贡献可作为晋升依据

  激励保障一章是该法规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的激励和保障措施主要有设立奖项、优先晋升、财政支持等。根据条例规定,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改革创新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条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关于财政保障,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风险性改革失误可免责

  通常,国家公职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往往要被追究责任,而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为风险性项目的改革者“网开一面”。条例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条例不仅提出对改革创新贡献突出者规定了激励举措,而且也对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几种情形设定责任追究制度,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几种情形分别是: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情节严重的;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公益性大改革应听公众意见

  条例专章就公众参与改革创新作出规定。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者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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