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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晚育产妇可增休晚育假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8: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新华社上海6月30日专电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称:上海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与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此外,上海晚婚夫妇,将在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7天晚婚假。晚婚假
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可享受与婚假同等待遇。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按照国家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目前,上海男士平均结婚年龄已逾27岁,女士平均结婚年龄也逐年走高,绝大多数家庭均实施晚婚晚育。(记者刘丹、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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