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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车祸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公司职员在陪客户吃饭饮酒后,驾单位车辆送一位共同进餐的女士回家。未料途中遭遇车祸,同车女士丧生。事发后,公司职员因系酒后驾车,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死者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两审之后,法院认定公司职员是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生的车祸,遂终审判决公司职员和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8.3万余元。

  去年9月17日17时许,本市一家国际货运公司职员吴某与经理崔某在请公司客户吃饭饮酒后,由吴某驾驶单位所有的夏利轿车送一同吃饭的女士陈某回家。当行至塘沽区某大桥南侧路面时,夏利车突然与中心隔离带相撞,车辆翻覆,同车的陈某受重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吴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害人陈某的父母及尚未成年的女儿也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及其单位某国际货运公司承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孩子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的责任。

  经全面审理,原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令吴某赔偿三名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8.3万余元,被告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货运公司不服,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该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及《惩戒辞退报告》等证据,证实吴某在案发时已非该公司职工,且认为吴某驾车送被害人陈某回家系吴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职务行为无关。同时,该公司认为,被害人陈某明知吴某系酒后驾车,仍坐乘其车,陈某本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上诉人某国际货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与吴某连带赔偿被害人陈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上诉人所提吴某驾车送陈某回家系吴某个人行为,与公司职务行为无关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认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为上诉人从事雇用活动之后,与履行职务具有内在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与吴某连带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但原审仅判处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不妥,上诉人与吴某不仅属于连带责任主体还均为赔偿义务主体,即被害人家属可以不分先后顺序向吴某或上诉公司进行索赔,由此,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障。关于上诉人所提被害人陈某明知吴某系酒后驾车,仍坐乘该车,被害人本人应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在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没有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故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孙启明 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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