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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食品店用领导人形象搞宣传 教授愤然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3:45 国际在线

  集美这家店胆大妄为

  一家面积只有20平方米的小店,竟然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展示出来,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活动。集美一保健食品经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集美工商所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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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态][记录][法制][乱弹][图片][博览]6月29日下午,集美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集美大学一位退休教师的举报信,称在集美岑东路有一家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商店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活动,希望工商执法人员能够给予制止。

  接报后,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店进行检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虽小,“牌子”却不小。在该店内东、西两面墙上分别悬挂着三块用于展现企业形象和说明产品功效的广告牌,牌上说明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功效显著,生产该保健食品的上海某国有大型企业是国内医药制造业的重点骨干企业,并展示出多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图片旁还附有文字,说明该企业是如何得到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重视。

  该店内的营业员辩称,他们不知道不能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做广告。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该店直接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活动,是一起情节恶劣的广告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和追究责任。工商人员当场依法拆除了现场所有的违法广告牌,并予以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记者 黄毅辉 通讯员 林骏涛)

  来源:泉州网-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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