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出租住宅征税率部分下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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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和个人转租房屋的税收政策不变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征税政策有所调整。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部分有所下调,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和个人转租房屋的税收政策维持不变。这是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的。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税。按照新的征税标准,从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分为三档征税,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分三档征税的税率分别是:4%、7.7%、9.7%。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此次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部分综合征收率进行下调,是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特别提醒,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依据是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 据介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已经公布了越秀区(含原东山区)、荔湾区(含原芳村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以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出租屋分布较密集的主要区街的房屋租金参考价,并将房屋类别划分为住宅、商业、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四大类别公布租金参考价。从6月1日起,税务机关参照该参考价,核定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 国内居民出租屋综合税新旧税率对照表: 税率\计税依据 1000元以下 1000元-2000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 旧6.7%10%10% 新4%8%10%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