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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父亲的墓地款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2:00 大连晚报

  女儿为父亲的墓地款打官司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从遗产中给付购买墓地款1.5万元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卢先生再婚10余年后去世,由于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卢先生的母亲和亲生女儿卢女士将卢先生后来的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并从遗产部分留出一部分钱来为卢先生买墓地。为从遗产部分中留出买墓地的款而打官司,这在大连还很罕见。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遗产部分中留出买墓地的钱符合中国的传统习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卢先生与江女士于1992年再婚。再婚前,卢先生有一亲生女儿已成年。卢先生与江女士婚姻期间,没有再要孩子。1997年,卢先生将自己居住的单位“房改房”买了下来,第二年,卢先生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2005年5月,卢先生病故。由于卢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卢先生的母亲以及女儿卢女士将江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继承死者的遗产,并且要从遗产中留出一部分给父亲买墓地。

  在法庭上,被告江女士通情达理,她对两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从遗产中为死者买墓地表示在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夫妻双方的继子女均没有与继父母形成赡养、抚养关系。法院认为,卢先生和被告江女士结婚后购买了房改房的产权,该房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卢先生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涉案遗产房屋的一半属江女士所有,另外一半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江女士、卢先生的女儿、卢先生的母亲继承。原、被告都同意涉案房屋按价值13万元的价格处理。

  鉴于我国民间长期以来留下的丧葬习俗,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妥善安葬老人,无可非议。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从遗产中留出买墓地款的诉讼请求,即从三名参与诉讼的原、被告应得继承款的6.5万元中留出1.5万元作为购买墓地款,余款再由三名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购买墓地钱款参考大连地区的具体安葬标准考虑。由于死者只有卢女士一个女儿,购买墓地的事法院指定卢女士办理。

  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女士给付卢女士购买墓地款1.5万元。江女士分别给付两原告各16667元。本案争讼的房屋归江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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