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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泄愤低抛公司非法所持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2:00 大连晚报

  公司将该女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意外抖出原告公司利用开设自然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公司索赔不成还将面临处罚

  实习生张兴本报记者化冰

  我市某公司管理部门的一女负责人,为了报复公司,竟伙同丈夫低价偷偷卖掉了公司
所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911330.46元。公司将该女负责人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意外抖出原告公司利用开设自然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这种行为属违法,因此产生的金额属于非法所得。

  业绩突出想加薪 遭到拒绝怀恨在心

  大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就以五名自然人的名义开设了账户,进行股票交易。2000年,王某受聘于该公司,担当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王某在任职期间,经常为公司出谋划策,很快使公司炒股盈利了200余万元。

  公司当时给王某的月薪是2000元,公司负责人薛某口头承诺,盈利后会给王某提成,但王某几次要求薛某给自己加薪,均遭到拒绝。王某怀恨在心,她与丈夫李某合谋,打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多种股票按最低价卖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

  低抛股票 造成损失191万元

  2000年7月10日晚,王某偷偷将其单位股市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其丈夫。第二天上午9时多,李某采用驻留自助委托方式,擅自以跌停价和近乎跌停价,将大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5种股票以低价卖出,卖出的全部股票总市值为22949121.8元,实际卖出成交值为21037791.30元,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11330.46元。

  该公司发觉后报警。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天将王某和李某抓获。第二天,公安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对二人予以刑事拘留。

  2001年3月,检察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追究两被告的刑事责任。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1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夫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某和李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对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部分,法院暂时不予以受理,需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方可。今年3月份,该公司又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夫妇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41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法院未予受理,让原告另行提出诉讼。

  损失额不抵非法所得 200多万元将被没收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作为法人单位,利用自然人的名义开设账户进行证券买卖,这种行为是《证券法》中明确禁止的,因此,原告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还提交了原告盈余统计表,用以证明王某受聘后至案发前,某投资公司通过涉案五账号共获得2284299.84元的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开立自然人账号的方式从事股票交易的行为,违犯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取得的收入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监督关系机构有权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王某夫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涉案五账号股票价值降低,但并未超过原告非法所得的范围,所以原告无权就非法所得的减少要求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大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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