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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卖房之后变身“女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9:0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1日讯(记者程爱华)“我真后悔当初不应该那样做,否则我绝不可能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今天,市民刘先生拨通本报热线82828250深表悔过:他因将自己曾居住的一套房子,先后与两位买主签订了买卖协议。随之,先后两次作为被告的他,因房屋被依法查封而在自己楼下搭起了一个木棚暂且住下。

  ■卖房之后变“女郎”

  刘某拿出所有的自己亲手写下的收条、合同及法院判决书说,2002年2月27日,他将自己居住的沂水路2号院内的一套面积为22.37平方米的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市民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第27天(即当年3月24日),想钻法律空子的他,背着石某又将该房以27000元售价私下与赵某达成协议。

  “哎,为逃避法律责任,我曾男扮女装藏匿了两年多!”刘某叹息道,一房两卖后,他深知自己难逃法律责任,索性离开了自己的住处,将得手的钱购买了假发、耳环、女式服装及日用品,在李沧区振华路附近租了一间房子躲了起来。此后,他就以一名中年妇女的身份出没在茫茫人海中。

  ■先后两次当被告

  两位买主各持一份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等待刘某协助他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迟迟不见刘某的踪影。后来,赵某经打探,在李沧区振华路附近找到了已变成“女郎”的刘某。而后,赵某以刘某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其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某协助其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05年9月28日,市南法院查明后依法判决:原、被告方就坐落于沂水路2号的房屋购买行为有效;并判令刘某限期履行合同中的各条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赵某。

  而该房的第一个买主石某得知情况后,也以同样理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市南法院经查实后,当即查封了该房屋。

  ■他甘当反面教材

  “此后,就在院内的楼下搭建了一个小木棚住下了!”刘某说,当初,他以为这样做可以蒙混过关,而且时间久了,他既可以得到钱,又可以保住房子。“现如今,我终于落到这个残局,我仔细想想,也是罪有应得啊!”刘某说,他甘愿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公之于众,目的就是让广大市民不要像他这样,违背道德去做这种有损于他人利益的事,到头来,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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