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室实际是淫窝 经营者获刑7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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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1:59 法制晚报 | |||||||||
足疗室实际是淫窝 经营者获刑7个月 本报讯(记者 李奎)名义上是在经营足疗保健,20岁的女子拜某实际上却容留卖淫女并为其拉客。 记者上午获悉,拜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拜某是一名陕西来京人员,去年开了一家足疗保健室,实际上一直在从事非法容留卖淫活动。 2005年11月8日凌晨,卖淫女刘某与嫖娼人员王某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天拜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 |||||||||